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25-001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5-03-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5〕12号 |
各相关银行(机构)、各分中心、相关处室(部):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资金压力,决定推出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具体操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1.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
2.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的。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且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提取总额与个人住房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提取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3.涉及购房人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2.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并填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3.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该业务并将提取资金打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对公账户)。
4.申请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将备案完成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联系单提供给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核查无误后,出具《购买二手房支付首付提取资金拨付通知单》,并要求第三方监管机构协助划转至卖房人收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天完成支付,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五、其他规定
1.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
2.申请人缴存地与购房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业务。
3.申请人系购房人直系亲属或申请人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原购买二手房提取流程办理。
4.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如按规定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原则上申请人无需提供。
5.购买二手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申请人须在2天内告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已被获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协助退回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并由公积金管理部门重新划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6.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依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理。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绍住金〔2025〕8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