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25-00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5-01-1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5〕1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5-1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分中心、相关处室(部):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数据异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6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数据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规范征信数据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异议(以下简称“异议”)是指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关于本人公积金业务的记录信息存在异议。
提出异议的个人称为异议申请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异议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是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受理、核查和更正异议信息的过程。
第二章 异议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异议申请人对征信数据存在异议的,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五条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征信数据异议申请表》(表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属地负责原则,核查异议申请人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请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转送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或异议不涉及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核查流程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置征信异议处理岗,工作人员受理异议申请后及时登记、展开核查,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无误的,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回复函》(表2)或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答复。
(二)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及时予以更正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更正信息;
2.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并进行同类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正。
(三)经核查不能确认信息是否有误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以上第(二)、(三)项在处理完成后,需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回复函》或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答复。
第九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回复函》。
异议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核查通知之日起1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有数据错误的事实依据而擅自修改源系统的;
(二)异议核查后确实存在错误数据而未能及时更正,影响异议处理时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取得纠错通知擅自修改报文的;
(四)对提交虚假材料、与客户或第三方勾结串通、篡改或毁损客户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销毁。销毁应遵照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个人征信数据异议申请表
表2: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回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