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的,首套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其中,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房屋总价按工程预算总额、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四)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户可贷基准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乘以20倍,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五)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贷款额度可上浮:
1.属于二孩、三孩家庭的,允许分别上浮20%、30%;
2.属于新市民(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3年)、青年人(年龄未满35周岁)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20%;
3.属于新就业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20%;
4.属于装配式建筑的,允许上浮20%;
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不重复叠加。
(六)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贷款额度的120%。
(七)借款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