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24-0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4-04-3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4〕2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4-1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分中心、各处室(部):
现将《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30日
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优居,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愿缴存、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六条 账户设立
(一)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未在全国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销户。
(二)缴存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网点线下办理。如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行或建行银行卡并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签订《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收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三)缴存人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网点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七条 个人信息变更
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三章 缴 款
第八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九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
第十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缴存人应按照《协议》按月、提前足额将缴存额存入公积金中心绑定银行卡内;扣款成功后及时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第四章 缴存计息
第十三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五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十四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但允许自由销户(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账户转移,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甲方(收款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付款人):
丙方(授权委托行):
签订地点:
根据《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具体负责缴存管理个人收款业务。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银行机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功能办理代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其归集、变更、使用等纳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三、乙方应在申请缴存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当月公积金。
四、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款项,应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并保证缴费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委托丙方扣收结算乙方应缴住房公积金款项的开始日期为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
五、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上述款项,并授权丙方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以下简称“付款账户”)按甲方提供的缴费金额自动划款,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付款人姓名:
付款人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
付款账号:
六、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且确保在转账日未被销户。如在甲方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划款支付给甲方的,乙方应及时补足缴费金额。如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办理乙方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如乙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七、乙方付款账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乙方授权丙方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如因乙方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的,则由乙方负责补足。
八、乙方付款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被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应主动与甲方、丙方联系,并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九、乙方如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自动废止。如因丙方业务系统升级而变更乙方开立在丙方处付款账号的,本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丙方应主动将对应账号变更信息通知甲方同步进行调整,并将变更后对应的新账号通知乙方。
十、乙方未及时变更本协议而擅自撤销付款账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已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一、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根据乙方需要,丙方提供扣款凭证。
十二、乙方因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改由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转移合并至新单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