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24-001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11-1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军人家庭安居优居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1-19 17:12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军属的优待优抚政策精神,强化住房公积金军地政策衔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军人家庭安居优居。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军人家庭安居优居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三、制定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从军地账户转移接续、贷款额度上浮支持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强化了军地政策无缝衔接。明确军队干部及士官退役时,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其转移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月数及缴存余额。

2.给予了贷款额度上浮支持。明确军人家庭成员(仅限军人本人及配偶,下同)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可贷额度允许上浮20%;若服役期间曾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允许上浮30%,但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120%。

3.优化了家庭贷款资格认定。明确现役军人家庭成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双职工标准对待。

4.完善了提取业务政策内容。明确现役军人家庭成员在其服役部队所在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视作缴存地购房,允许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业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解读人:陈百中(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沈阳;联系电话:0575-85080635。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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