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 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转商”贴息贷款情况报告、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绍兴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8个处,1个管理部,5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34人,其中,在编91人,非在编4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30750家,净增单位1743家;新开户职工138544人,净增职工43378人;实缴单位17031家,实缴职工613356人,缴存额123.1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4%、7.6%、5.5%。2021年末,缴存总额934.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2%;缴存余额272.99亿元,同比增长10.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1年,226973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97.97亿元,同比下降2.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9.5%,比上年减少6.5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661.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885笔50.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0%、8.8%。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637笔 14.14亿元,柯桥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05笔3.11亿元,上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03笔8.82亿元,诸暨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73笔13.64亿元,嵊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25笔4.58亿元,新昌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2笔 6.29亿元。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2.40亿元。其中,市中心8.93亿元,柯桥分中心3.76亿元,上虞分中心5.17亿元,诸暨分中心7.56亿元,嵊州分中心3.55亿元,新昌分中心3.43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0996笔495.54亿元,贷款余额248.3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9.3%、11.4%、7.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1.0%,比上年末减少1.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1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938笔33164.90万元。 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78234.5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130676.93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1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306笔
47498万元,当年贴息额2812.43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0139笔424197万元,累计贴息17974.05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1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1年末,国债余额 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6.51亿元。其中,活期0.20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3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1.01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1.0%,比上年末减少1.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88113.01万元,同比增长6.9%。其中,市中心27488.58万元,柯桥分中心12394.11万元,上虞分中心14154.46万元,诸暨分中心17895.17万元,嵊州分中心8153.48万元,新昌分中心8027.21万元;存款利息 7318.8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76926.03万元,国债利息 0万元,其他3868.1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48444.25万元,同比增长7.7%。其中,市中心15079.66万元,柯桥分中心6322.15万元,上虞分中心8003.94万元,诸暨分中心10218.38万元,嵊州分中心4830.28万元,新昌分中心3989.84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8720.84万元,归集手续费0.4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137.20万元,其他6585.7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39668.76万元,同比增长5.9%。其中,市中心12408.92万元,柯桥分中心6071.96万元,上虞分中心6150.52万元,诸暨分中心7676.79万元,嵊州分中心3323.20万元,新昌分中心4037.37万元;增值收益率 1.55%,比上年增加0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3801.2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747.4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120.07万元。
2021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6747.4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432.58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110.22万元,柯桥分中心上缴1749.28万元,上虞分中心上缴1346.97万元, 诸暨分中心上缴2282.94万元,嵊州分中心上缴1027.35万元,新昌分中心上缴915.82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7892.3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0147.50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3396.76万元,柯桥分中心提取12962.02万元,上虞分中心提取10614.46万元,诸暨分中心提取17912.05万元,嵊州分中心8105.78万元,新昌分中心7156.4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6710.40万元,同比增长1.7%。其中,人员经费2930.23万元,公用经费364.78万元,专项经费3415.39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84.6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89.72万元、121.83万元、2473.06万元;柯桥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64.9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67.36万元、39.05万元、58.58万元;上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94.9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541.47万元、95.54万元、457.94万元;诸暨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51.4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43.18万元、29.31万元、179.00万元;嵊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07.6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12.63万元、33.67万元、161.31万元;新昌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06.7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75.87万元、45.38万元、85.5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94.19万元,逾期率0.12‰,其中,市中心0.18‰,柯桥分中心0.21‰,上虞分中心0.13‰,诸暨分中心0.05‰,嵊州分中心0.06‰,新昌分中心0.00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7892.31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1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2021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2%,国有企业占 15.1%,城镇集体企业占3.3%,外商投资企业占3.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2.1%,灵活就业人员占0.7%,其他占2.1%;中、低收入占91.9%,高收入占8.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9%,国有企业占 9.6%,城镇集体企业占3.4%,外商投资企业占5.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2.5%,灵活就业人员占1.2%,其他占5.1%;中、低收入占97.0%,高收入占3.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9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5%,租赁住房占4.0%,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9%,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5.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7.4%,高收入占12.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1.7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0.3%,比上年末减少0.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60002.8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4.8%,90-144(含)平方米占70.1%,144平方米以上占15.1%。购买新房占72.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 27.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1%(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2.2%,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3.3%,30岁-40岁(含)占43.7%,40岁-50岁(含)占25.7%,50岁以上占7.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1.2%,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8.8%;中、低收入占85.7%,高收入占14.3%。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12.9%,比上年减少1.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和职能未调整。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发生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及绍兴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仍然执行上年标准,其中单位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单位和个人各209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额为670元。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经营有困难的企业,在与单位职工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自主选择按5%的比例缴存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其中申请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取消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须为绍兴户籍的条件限制。
3.取消租房提取对户籍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条件限制。
4.根据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2021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计息;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
5.取消异地贷款职工本人或配偶须有一方为绍兴户籍的条件限制。
6.提高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利率到基准利率的1.1倍。
7.全市支持15户缴存职工家庭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保障提取资金91.29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8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
2.推出长三角公积金异地购房线上提取“一网通办”服务。
3.推出企业开办、大学生就业、人才管理、法院执行、职工退休等多项“一件事”公积金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协同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保、法院等多部门开发建成并落地企业开办、大学生就业、人才管理、法院执行、职工退休等多项“一件事”公积金应用场景。
2.建成并上线“数字社会·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党政智治”微门户。
3.完成全市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系统升级改造。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1年1月,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为2020年度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2021年3月,获评2020年度市直机关“五星级”党组织;
2021年3月,获评2020年度市直机关工会组织优秀单位;
2021年11月,获评2021年度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机关。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1年,中心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58名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冻结违法行为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至五年不等的处理。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1年我市未出现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