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一、执法人员: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王雪初、沈 阳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 黄 欣、黄华英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 傅啸琪、李婷婷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 张 烨、王 颖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 杨宇琳、王之豪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 杨笑笑、袁帅锋 |
二、执法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结案
三、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85223055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 84126649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 82134668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 87221528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 83331380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 86261663 |
六、处罚决定:
暂无。
七、救济渠道: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