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21-11-24 16:5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执法人员: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雪初、沈  阳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黄  欣、黄华英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傅啸琪、李婷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张    烨、王  颖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杨宇琳、王之豪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杨笑笑、袁帅锋

二、执法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结案

三、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5223055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84126649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82134668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87221528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83331380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86261663

六、处罚决定:

暂无。

七、救济渠道: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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