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发布时间: 2020-12-03 14:28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执法人员: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雪初、沈  阳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黄  欣、黄华英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傅啸琪、李婷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张  烨、王  颖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杨宇琳、王之豪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杨笑笑、袁帅锋

二、执法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结案

三、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5223055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84126649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82134668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87221528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83331380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86261663

六、处罚决定:

暂无。

七、救济渠道: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