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19-0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日期: 2019-05-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字号: 绍住金〔2019〕24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4 11:52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1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2.购买房改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身份证。

4.购买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5.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6.异地购房提取,另需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5.在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家庭加装电梯费用票据或出资份额证明、身份证。

(三)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关的离休、退休证明,身份证。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街道社区开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街道社区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4.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当事人的病理切片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单据、结婚证或户口本、身份证。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国境定居批准文件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等有效凭证。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身份证。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身份证。

3.借款职工配偶或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4.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另需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贷款地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身份证。

2.租住商品住房
    绍兴市户籍职工:
   (1)工作所在地和户籍地不在本市同一县(市、区)的:夫妻双方工作地和户籍地的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身份证;
  (2)工作所在地和户籍地在本市同一县(市、区)的:夫妻双方工作地的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身份证。
   绍兴市以外户籍职工:
   夫妻双方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身份证。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有效凭证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身份证。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身份证。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满一年:相关离职证明、身份证。

2.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身份证。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购(建、大修)住房房款总额。

2.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4.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

5.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还贷额;以后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实际还款额且不得超过一年的还款金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当日的账户余额和全部结清还贷总额。

7.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及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户·月。

9.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商品住房,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租房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

11.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12.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柜面提取。

13.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必须优先偿还,还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住房的贷款后才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其它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不得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由提取人自定一套,还清后才可偿还另一套。

14.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15.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6.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并签定提取承诺书。


第四章  附  则

1.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 2019 年 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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