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18-003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2018-03-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住金〔2018〕16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10:41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8〕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6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的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业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的业务资金共包括二类,第一类是住房公积金存款,第二类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
  第三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确保安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争取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作为纳入单位“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事项,由中心党委或各分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存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确保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第五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为预计将长时间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业务资金。在确定竞争性存放资金规模时,应充分考虑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留存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各项费用的阶段性资金,避免因运作资金不足造成流动性偿付风险。
  第六条  中心的业务承办银行是指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核定后开有资金结算专户,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有资格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其他住房资金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如市本级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绍兴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有资格参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业务的承办银行(如市本级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第八条  参与投标的承办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九条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方法主要以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公积金业务承办情况等综合评分,确定最终入围中标银行。
  第十条  中心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招标方案。包括资金总规模、标段设置、中标银行数量、匹配办法、业务考核分值核定、存款期限、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集体研究决定的方案向各承办银行发布招标公告,各承办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竞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中心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中心应当在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竞标规则
  (一)中标原则:中心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二)招标期限:住房公积金存款根据可存储结余资金情况组织进行招投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一般按年度进行招投标。
  (三)资金存储:资金存期根据中心资金运作需求确定,可分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等不同类型的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  招标评分体系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分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分别为:
  (一)利率水平,占总分的40%。投标利率水平指标设置最低利率水平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低于最低利率水平或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作无效标处理。
  1.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20分)。在承诺以上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存款单位需提前支取的存款,投标银行承诺按以下计算方式:超过9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报价A;超过6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报价B;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报价C;小于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报价D。(利率报价均为上浮后的最终报价)
  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A*45%+B*30%+C*15%+D*10%
  提前用款得分:以有效投标人的最高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为评标基准分,其得分为20分,其他投标人的提前用款得分计算公式为:提前用款得分=(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评标基准分)×20。
  2.定期存款利率水平(20分)。以有效投标人的最高投标利率水平为评标基准利率水平,其利率水平分为20分,其他投标人的利率水平分计算公式为:投标利率水平得分=(投标利率水平/评标基准利率水平)×20。
  (二)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占总分的30%。根据政府对相关商业银行的最新考评结果,以排名第一名的有效投标人的考评结果为基准,其考评结果得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得分计算公式为:(考评结果/评标基准考评结果)×30。
  (三)承办银行公积金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占总分的30%。中心制定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每月对承办银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得分合计作为计分依据。考核分为贷款业务、综合业务、归集业务,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招标主要依据贷款业务、综合业务开展情况,增值收益存款主要依据归集业务开展情况。以业务考核排名第一名的银行考核分为基准,其考评结果得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得分计算公式为:(考核得分/评标基准考核分)×30。
  第十四条  标段设置。
  1.根据每次投标的总量,分段设置标位,可按资金总规模的比例或固定金额设置不同标段。
  2.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每个标段上限不得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总额的一定比例,市本级不超过35%,分中心不超过40%。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因业务资金存放银行有特殊要求,所以中标银行存款原则上按承办银行评标最终得分结果的比例匹配存储资金。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制定当期招标计划。中心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各自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起草各类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提交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招投标,根据招标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存储。各分中心的招标计划需报经市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将招标的资金性质、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七条  整理相关资料。中心计划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八条  评标评委。中心应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以中心中层以上领导为主,并邀请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审计局、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负责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标工作。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开标前由中心工作人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5人组成评标小组,并通知评委到场评标。
  第十九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中心递交标书。评标小组共同监督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评标小组成员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中心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银行范围。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中标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各分中心同时报市本级备案。
  第二十条  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中心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中心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办理存放。中标银行在标书确定期限内受托办理中心及分中心的各类业务资金的存储业务。市中心或各分中心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中标结果,结合每月资金存量情况办理资金的具体存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费用。中心应按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中标银行承担或中心经费开支。招标工作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由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操作细则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中标银行承担。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管理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承办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遇以下情形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协议或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中心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作为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对各分中心的资金招标、存放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资金的存放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中心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中心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二十八条  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招标文件

附件2:中标公告

附件3:更正公告

附件4:廉政承诺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