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17-004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2017-05-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住金〔2017〕17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7 12:11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分中心、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6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机构安全、有序、正常运行个人征信系统,规范中心各级机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申请、使用、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范围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及各分中心。

  第三条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征信信息管理需要和实际公积金业务所需,开发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口及中心自属软件应用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PCS)。用户使用分配账号登录PCS,在PCS中通过接口方式调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口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并按照业务实际需要对报告实现重新组装。

  第四条  中心个人征信系统(PCS)包含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以下简称PCQS)和个人征信信息上报系统(以下简称PCIS)两个子系统。

  第五条 PCS各级各类用户均应承担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本系统信息资料。凡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等操作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征信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交查询请求时,提交的实际查询人的用户代码在PCS、业务流程系统中均应实名制注册。对于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纸质报告打印件的归档保管等的合规性,由上述实名制注册的用户负责。

第二部分  用户级别种类及权责

  第七条  PCS采用分级分类用户体系。

  第八条 PCS级别分为上下垂直两级,市中心为管理级,分支机构为被管理支级。

  第九条 PCS系统用户类别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类。其中,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和数据报送用户。

  第十条  每一名PCS用户只能拥有一个系统用户角色,不得兼任。

  第十一条 市中心应指定专人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市中心用户管理员负责市中心普通用户和下级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的增加、删除和权限变更工作。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负责进行本级普通用户的用户申请、授权、用户资料修改、用户停用/启用等管理工作,并履行严格的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查询用户负责在业务条件下对个人征信信息实行查询、储存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报送用户仅市中心设置,负责按人行要求向人行报送公积金数据。

  第十四条 系统用户角色及权责明细规定如下: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分支机构无下一级),具有管理PCS机构、维护PCS用户和角色(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日常数据处理、历史信息查询、异议处理 ,以及查询报表等权限。上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创建同级普通用户和下属一级用户管理员,并执行上述其他管理职能,不能越级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调研个人征信系统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制定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对所辖机构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组织和指导所辖机构进行核查和纠错,定期对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四)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需求收集及升级优化中的业务组织,负责测试和验证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功能。

  (五)负责个人征信应用成效报送。

  (六)负责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和纠错,及时更新和修正业务源系统的采集信息。

  (七)负责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八)协助检查和考核下级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工作。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户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创建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重置用户密码,不得随意停用/启用用户,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用户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对所有用户管理操作都应做好业务记录。

  (二)普通用户:分为查询用户和数据报送用户,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查询用户:负责合规、合理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具有单笔信用报告查询、密码和用户基本信息维护等权限。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须为各级机构贷款审查、审批人员或贷后管理人员

  2、数据报送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具有PCIS中日常数据(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异议处理、历史信息查询、密码以及用户基本信息维护等权限。

  市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数据报送用户应按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市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上报本行的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第三部分  用户申请维护流程

  第十五条  中心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用户账号由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依据中心提交的书面申请负责创建,和进行用户信息维护。

  第十六条  市中心PCS用户管理员负责依据书面申请创建市级普通用户和分支机构用户用户管理员,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负责依据同机构书面申请创建同机构牌普通用户。

  第十七条  用户管理员的创建和授权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申请用户管理员需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新增用户申请表》(以下简称《新增申请表》,见附件一),交申请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复审签批;

  (二)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新增申请表》由机构分中心主任加签并加盖分中心公章后,转市中心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执行;市级用户管理员《新增申请表》由市中心主任加签并加盖市中心公章后转市人民银行执行;

  (三)市中心用户管理员应根据签批齐全的《新增申请表》,在三个工作日内创建分中心用户管理员并授予相应的操作权限,并将注册用户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等信息以保密为原则通知下级用户管理员,督促用户第一时间修改初始密码。未同意下级行创建管理员用户申请的,应及时书面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普通用户的创建和授权需按下列流程进行操作:

  (一)各级机构申请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需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新增用户申请表》(同上),交申请人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业务分管领导复审并签批,将审批同意后的申请表交本机构系统用户管理员;

  (二)用户管理员应根据签批齐全后的《新增申请表》,在三个工作日内创建本机构普通用户并授予相应的操作权限,并将注册用户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等信息以保密为原则通知普通用户申请人,督促用户第一时间修改初始密码。未批准普通用户创建申请的,应及时书面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禁止创建公共用户。

  第二十条  PCS用户名是用户在系统中的身份标识,仅限本人使用。用户名提供给它人使用或被他人盗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本人须对他人使用本人账号登录PCS的所有操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启用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各类用户的正常停用/启用需凭管辖用户提交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权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PCS采用密码和手机号码双重登录安全设置保障系统用户安全。用户需同时输入账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才能登录PCS系统。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用户如遗忘登录密码,可申请登录密码重置,可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权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直接提交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核实资料后即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用户如更改手机号码,可申请变更手机号码,可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权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直接提交本级的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核实资料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对直属下一级机构管理员用户及同级普通用户的用户创建、权限变更(停用/启用、重置登录密码、更改手机号码)申请表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执行备案用户注册信息报送制度。报送周期为半年一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应将上一半年系统用户名单汇总报送市中心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同时,市中心用户管理员应汇总辖内各级系统所有用户名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并统一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部分  用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用户管理员拥有对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和市级普通用户的监督和管理权,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拥有对本机构普通用户的监督和管理权,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用户,管理员有权提出警告、停用其用户资格,直至要求更换用户。

  第三十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使用系统情况,并及时更新用户名单。

  第三十一条  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登录名和登录密码,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为保障信息及系统安全,各级各类用户至少60天应更换一次密码。各级各类用户登录系统后,需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以防被他人冒用系统或窃取登录密码。凡使用不当造成密码泄密,并因此而造成失密或其他系统运行事故时,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用户的登录密码应在6至8个字符之间,最好是英文字符与数字混合组成密码,不能用个人生日、办公(家庭)电话号码等容易被别人猜测的数字字符串作为登录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以下情况除外:

  (一)用户忘记自己登录密码,向用户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用户管理员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用户离岗后,应立即申请停用该用户。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直属下一级管理员用户和本级普通用户有权直接停用:

  (一)已离开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岗位,未按正常流程提出停用申请的用户;

  (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对系统信息安全构成危害的用户;

  (三)同一员工拥有一个以上用户角色,或出现兼任、与其他用户混用角色的用户;

  (四)不能履行用户角色职责的用户;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个人征信系统行为的用户。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或将查询结果用于与业务无关目的的,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办法》(暂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使用范围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和各分中心。

  第三条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征信信息管理需要和实际公积金业务所需,开发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口及中心自属软件应用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PCS)。用户使用分配账号登录PCS,在PCS中通过接口方式调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口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并按照业务实际需要对报告实现重新组装。

  第四条  中心个人征信系统(PCS)包含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以下简称PCQS)和个人征信信息上报系统(以下简称PCIS)两个子系统。

  第五条  个人征信信息查询系统(PCQS)是本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的唯一渠道,支持个人信用报告联机和离线查询,并对查询进行记录、储存、统计、分析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心个人征信查询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通过PCQS进行,不允许直接登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六条  PCIS是以公积金个人贷款系统为数据源,经过数据提取、转换、加工、整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以及进行数据纠错重报和异议处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PCS各级各类用户均应承担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本系统信息资料。凡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等操作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征信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交查询请求时,提交的实际查询人的用户代码在PCS、业务流程系统中均应实名制注册。对于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纸质报告打印件的归档保管等的合规性,由上述实名制注册的用户负责。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报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上报格式和数据规范形成的数据文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中心负责整个PCS系统的开发,运行,监督管理与解释。

  第十二条 市中心综合处作为个人征信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划、建设和业务需求整合工作;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升级,保障网络畅通;

  (三)负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和落实个人征信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个人征信系统业务需求并升级维护;

  (五)负责征信用户权限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心、各分中心业务处(科)室作为个人征信信息具体实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在公积金业务中使用PCS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并对查询结果及时归档;

  (二)负责汇总征信使用、查询等方面数据,并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三)负责管理所辖机构的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组织核实相关信息,修改差异数据;

  (四)负责对辖内个人征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培训;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办法中涉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条款的起草和修改,包括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及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含电子件)的内控管理制度;

  (六)负责征信政策的解释;

  (七)负责收集各级机构对PCS提出的需求;

  (八)负责参照处(科)室职责分工确定本机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职责分工;

  (九)落实个人征信相关规章制度;

  (十)指导所属机构对口部门合规、合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负责对辖内个人征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培训;

  (十一)负责对业务源系统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检查与考核,指导下级行开展信息采集与维护,督促其完成数据核查和差异数据修改等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构的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组织核实相关信息,修改差异数据。

  第十四条  市中心稽查监察处(内审指导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查询、管理的督查、考评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牵头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牵头督查征信系统的查询规范性,包括档案资料收集、查询系统使用等;

  (二)配合人民银行对辖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机构和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  PCS采用分级分类用户体系。

  第十六条  PCS级别分为上下垂直两级,市中心为管理级,分支机构为被管理支级。

  第十七条 PCS系统用户类别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类。其中,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和数据报送用户。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查询用户数量。

  第十九条  市中心应报备当地人行后设立兼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并建立A、B角制度。各分支机构应设专职或兼职系统管理员并建立A、B角制度,并根据本机构实际,指定专人从事征信信息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等工作。

  第二十条 PCS采用密码和手机号码双重登录安全设置保障系统用户安全。密码和手机号码是PCS登录的重要凭证。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名和密码、手机验证码双重验证方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PCS用户名是用户在系统中的身份标识,仅限本人使用,用户名提供给它人使用或被他人盗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本人须对他人使用本人账号登录PCS的所有操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员工不得登录他人PCS账号,中心对发现员工使用他人账号登录PCS进行操作的行为,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第二十三条  PCS系统用户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用户管理制度》文件要求。

第四章  PCQS接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征信信息查询系统(PCQS)是用于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对查询进行记录、储存、统计、分析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PCQS支持个人信用报告联机和离线查询。

  第二十六条  业务系统向PCQS提交查询请求的方式包括单笔实时交易和批量请求两种,由PCQS发起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返回业务系统。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要求接入PCQS,需完成规定申请程序。由机构主管部门以公函形式向市中心提起申请,说明申请接入理由、方式,并初步估计查询量情况。市中心收到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的接入申请后,对需求申请进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允许接入。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接入PCQS的分支机构,如发现出现违规查询操作,市中心有权停止违规查询行为。

第五章  PCQS授权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心征信信息查询行为严格执行业务驱动准则。中心各级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在调查、审核及审批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的;

  (四)受理客户异议的;

  (五)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除上述业务情况下,一律不得使用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之外,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前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时间应与该笔业务存续期一致,并要求授权在先,查询在后。凡所受理业务申请表、担保申请书、贷款合同等制式合同文本中含有查询和使用客户信用报告授权条款的,可不再另行签署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因异议需要查询信用报告的,必须在查询前取得客户的异议申请书或查询前已有人行下发的核查要求。异议处理流程详见本《细则》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因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信用报告的,需填写《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一),经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进行查询。

  第三十三条  客户信贷业务已终结的,任何用户不得再以贷后管理原因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三十四条 查询用户应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使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查询用户在PCQS中查询信用报告时应严格按照客户授权的查询用途选择相应查询原因。

  第三十六条  中心任何机构不得对PCQS进行抓屏或其他未经允许的方式进行访问。

  第三十七条  查询用户通过PCQS查询个人征信信用报告,应将查询信息手工登记于《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登记表》(见附录二)。

  第三十八条 可接触个人信用报告的人员包括与所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相关的单笔信贷业务的受理、审批、贷后管理(含资产保全)人员、异议处理人员和该信用报告的查询用户。

  第三十九条 辖内各机构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有权使用人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 因贷前审查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客户授权及客户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在贷款发放后归入信贷档案。因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归入借款人信贷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或专夹保管。信贷业务部门最终拒绝申请人借款申请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客户授权及客户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会同其他内部审核和审批材料一起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征信查询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至少半年。

  第四十二条 对已通过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可不再做纸质形式的保存。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征信相关规章制度,如未按规章制度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核查发现,当事人及其领导须按照人行规定接受严格处罚:

  (一)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管理要求的。

第六章  PCIS数据采集与交换

  第四十四条   个人征信信息上报系统(以下简称PCIS)是以公积金业务系统个贷模块、风险管理模块为数据源,经过数据提取、转换、加工、整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以及进行数据纠错重报和异议处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心相关采集规范要求,遵循准确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须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报送个贷信息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条约约定。

  第四十七条  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不良信息时,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四十八条  PCIS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加工个人征信数据。

  第四十九条  当月的个人征信数据报文于次月月初八个工作日之内生成。

  第五十条  按照统一报送原则,由市中心数据报送用户统一收集全市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征信数据,单点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机构报送征信数据。

  第五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章报送数据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对本机构报送报文实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机构处理、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PCIS质量管理工作涉及业务源系统、数据交换模块和PCIS,包含数据采集、数据交换、数据加工、数据反馈等环节。

  第五十四条  PCIS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通过修改差异数据完成。差异数据包括预校验未通过数据、征信中心加载报文错误反馈数据、市中心征信核查中发现错误数据、人行征信中心下发与我中心数据两端核对不一致数据、异议处理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征信数据与业务实际不符的数据等。

  第五十五条  为完成PCIS质量管理工作,中心各级机构应组织成立PCIS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由PCIS质量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差异数据的核查修改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级机构须按周做好数据检测工作,及时改正错误数据。

  第五十七条  人行下发或中心各级机构自行发现的差异数据,需确定数据所属分支机构,并按机构所属转至该机构PCIS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对差异数据进行核查修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八条 PCIS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经过联合核查,确认为数据质量问题填写《个人征信数据核查通知单》(见附件3),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递交数据报送用户。

  第五十九条  中心数据报送用户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业务事实和PCIS数据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数据,并将处理结果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反馈业务部门。

  第六十条  各级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或所属机构经核查后,存在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直接修改的差异数据,应说明情况上报市中心,市中心将说明情况上报人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每年对本机构的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市中心,市中心将全市数据质量情况总结上报市人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工作,核查情况纳入机构年度征信管理考评。

第八部分  异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客户对我中心查询出具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可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六十四条  本人申请信用异议,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信用报告,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书》(见附件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另行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中心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异议处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积金各级机构均可受理辖内机构客户异议申请,分支机构客户直接向市中心申请异议的,市中心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客户经办机构处理。

  第六十七条  异议处理工作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异议受理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应于9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更正及回复人民银行或异议申请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八条 异议处理通过PCS异议子系统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等有效告知方式答复异议申请人。经异议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终止异议流程,并向申请人做出解释。

  第六十九条  PCS异议处理在线删除及在线更正、历史数据更正由市中心数据上报人员办理。

  第七十条  单笔异议材料包括异议处理过程中各环节形成的电子资料信息、各环节处理时间及责任人。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七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对影响我中心声誉等重大异议事件应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市中心领导,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第九章 征信考评

  第七十二条  中心对征信系统实行考评制度。

  第七十三条  征信考评分为人行下行考评和市中心考评。

  第七十四条 人行考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为不定期进行,采用现场和电子方式。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考评,并针对考评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提高。

  第七十五条  各级机构考评检查人员不得与查询人员为同一人。

  第七十六条  市中心将组织全市征信考评,考评周期暂定为每年一次。

  第七十七条  市中心考评包括用户管理、查询考评和报送数据质量三个方面。

  第七十八条  市中心考评着重检查市本级及分支机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违规查询、滥用信用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检查面(全年检查的分支机构个数占全部分支机构个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0%。检查方式为以PCS中的电子台账为依据,将客户授权查询资料、《个人信用报告》、信贷档案等进行抽查核对。抽查量(抽查笔数占当年查询总笔数的比例)不低于1%但不高于500笔。

  第七十九条  中心考评负责部门应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下发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须针对市中心返回的考评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一个月内实现整改。

  第八十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末应针对一年周期征信系统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包含用户管理、查询考评和报送数据质量三个方面,并在下年初十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中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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