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全面推行市直机关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评价管理对象为除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因年长体弱、卧病不起或长期病休,经本人同意不再参加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以外的中心全体党员。
第三条 评价管理工作由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并终审把关。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党员“先锋指数”由基本指数、正向加分指数、反向扣分指数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指数为80分,对标“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要求,设置信念指数、纪律指数、品行指数、作为指数;正向加分指数上限为20分,反向扣分指数酌情减分。经评定后,党员先锋指数总体评价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
第五条 基本指数80分,对标“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要求,设置信念指数、纪律指数、品行指数、作为指数。
(一)信念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认真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党员义务”规定的必学内容。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参教信教、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未参加学习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出现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该项不得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分值10分)
2.旗帜鲜明地与错误思想、错误言行作斗争,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出现一起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情节轻微的,扣5分,扣完为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该项不得分。(分值10分)
(二)纪律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制度,按规定缴纳党费,不无故缺席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参加组织生活1次,全年累计参加组织生活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0.5分。未按规定交纳党费的,4个月以下扣4分,六个月以上该项不得分。(分值10分)
2.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未按规定落实的,出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分值10分)
(三)品行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带头正家风、立家规、严家教,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行为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分值10分)
2.经常性联系走访群众,主动参与“两地报到、双岗服务”、返乡走亲、志愿服务等活动,不拖欠物管费用、不产生邻里纠纷。未按要求参与“两地报到、双岗服务”、 返乡走亲、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拖欠物管费用或产生邻里纠纷的,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分值10分)
(四)作为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对标看齐、担当有为,模范履行本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违反制度办事、消极怠工等行为的,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分值10分)
2.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中心工作中率先垂范,做到无违章、无非访、无脏乱、无污水。落实中心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参与剿灭劣V类水挂联活动的,出现违章搭建等现象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分值10分)
第六条 正向加分指数上限为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酌情加分:
(一)积极向中心党委或机关党支部提合理化建议,工作业绩突出,助推本单位发展成效明显的。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助推本单位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一条加3分;
(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挺身而出,受到嘉奖。嘉奖情况根据国家、省、市级进行区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同一项目加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三)在服务中心工作、抗击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中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受到表彰。表彰情况根据国家、省、市级进行区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同一项目加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四)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群众反响好。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予以加分,具体根据国家、省、市级进行区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同一项目加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五)“智慧党建”管理服务平台上党员积分排名在市直机关全体党员中排名前2000名的或者在本支部党员总数的前30%的,满足其中一项的加5分,不重复加分;
(六)其他情形。由机关党支部根据党员在落实机关党建各项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和所作的贡献,酌情予以加分。
第七条 反向扣分指数不设置下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酌情减分:
(一)不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出现一次扣5分;
(二)在党员中搞不团结活动,出现一次扣5分;
(三)在服务中心工作、处理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袖手旁观、退缩不前,出现一次扣5分;
(四)无不正当理由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参加学习培训等教育活动,出现一次扣5分;
(五)流动党员外出三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报告,扣5分;
(六)其他情形。由机关党支部根据党员在实际工作、生活、学习中出现的有违合格党员标准的情形的,酌情予以减分。
第三章 评价管理程序
第八条 评价管理程序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支部考评、亮分公示、结果反馈等步骤进行,每半年评定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党员每半年对照先锋指数评价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正向加分、反向扣分需填写具体事项和提供有关依据,由党支部负责核实。
2.民主评议。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组织党员对照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标准开展互评打分。同时邀请群众参评打分。
3.支部考评。在自评、互评和群众参评的基础上,每半年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综合党员平时工作、生活表现,研究确定每个党员的综合得分。年底根据全年两次考评综合得分,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确定每名党员的年度总体评价结果。
4.亮分公示。半年考评综合得分和年度总体评价结果通过党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5.结果反馈。及时将半年考评综合得分和年度总体评价结果反馈给党员本人。同时年度总体评价结果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九条 党员先锋指数,由半年度评价和年终综合评价组成,具体计算方式:
党员先锋指数=个人自评分×10%+党员互评分×25%+群众参评分×25%+支部考评分×40%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的年度总体评价结果,分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不合格党员等四个等次。考评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先锋党员,60-89分的为合格党员,60分以下的为警示党员。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为警示党员的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总体评价结果,对各等次党员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先锋党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并作为各类评先评优、组织推荐的优先对象和评比优秀党员的必要条件;
(二)对合格党员,开展谈心谈话,积极引导,促使他们比学赶超、晋位升级;
(三)对警示党员,开展谈话,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并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等结对帮扶方式,督促他们扎实做好整改和转化工作;
(四)对不合格党员,按照组织程序予以处置。
在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中,如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年终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同时由机关党支部负责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党委并通报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党支部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标准
中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党支部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标准
处室名称: 党员姓名: 填写时间:
指数 | 评价标准 | 分值 | 党员自评 | 党员互评 | 群众参评 | 支部考评 | |
基 本 指 数 (80分) | 信念指数 | 认真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党员义务”规定的必学内容。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参教信教、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 10 | ||||
旗帜鲜明地与错误思想、错误言行作斗争,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 10 | ||||||
纪律指数 |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制度,按规定缴纳党费,不无故缺席组织生活。 | 10 | |||||
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10 | ||||||
品行指数 | 带头正家风、立家规、严家教,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 10 | |||||
经常性联系走访群众,主动参与“两地报到、双岗服务”、 返乡走亲、志愿服务等活动,不拖欠物管费用、不产生邻里纠纷。 | 10 | ||||||
作为指数 | 对标看齐、担当有为,模范履行本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 | 10 | |||||
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中心工作中率先垂范,做到无违章、无非访、无脏乱、无污水。 | 10 | ||||||
正向加分指数(得分栏注明加分事项) | 积极向中心党委或机关党支部提合理化建议,工作业绩突出,助推本单位发展成效明显;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挺身而出,受到嘉奖;在服务中心工作、抗击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中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受到表彰;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群众反响好;“智慧党建”管理服务平台上党员积分排名在市直机关全体党员中排名前2000名的或者在本支部党员总数的前30%的;其他情形。 | 20(上限) | |||||
反向扣分指数(得分栏注明扣分事项) | 不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党员中搞不团结活动;在服务中心工作、处理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袖手旁观、退缩不前;无不正当理由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参加学习培训等教育活动;流动党员外出三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报告;其他情形。 | ||||||
总体评价(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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