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16-003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6-08-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16〕21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
1.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降低工资待遇标准的,所在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按降低后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暂未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发放临时工资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后,按新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续缴手续,对封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实办理补缴。
2.公职人员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其他处分的,所在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并对停缴期间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4.公职人员被采取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未被开除的,期满后按所受处分后明确的工资待遇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处罚期间停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补缴。
二、办理流程
1.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公职人员受处分后,需降低缴存标准的,所在单位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和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办法及缴交比例标准,正确填写《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实表》、《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津贴核定表》、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办理;按原缴存标准办理续缴和补缴手续的,直接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