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15-005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5-03-10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管〔2015〕4号 |
绍住金管〔2015〕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现将《绍兴市区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
绍兴市区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区,含柯桥区、上虞区、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缴存职工。
二、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绍兴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提取限额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参照《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11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102号令),以户实物配租限额50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18元/平方米,即900元/户为依据,考虑市场租金上涨因素,暂定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户·月。
四、提取要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二)租住商品住房
职工可在下列提取要件分类中任选一种:
1.相关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在市区范围的无房证明(原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2.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三)租住企业集体宿舍
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提取手续。需提供的资料: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收取租金的票据或相关凭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五、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