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09-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09-12-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09〕22号 |
关于对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绍住金〔2009〕22
市直各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召开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布置工作会议精神,现对市直各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缴存基数予以统一调整。
一、规范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核定标准
1、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13+警衔津贴×13+津贴补贴×12)/12×12%
2、规范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标准
按月补贴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13+警衔津贴×13+津贴补贴×12)/12×(15%以内)
二、具体调整操作程序
各单位凭经人事局核定的《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补贴核定表》、《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津贴核定表》及《绍兴市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实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调动(军转、新录用)人员、职务变动人员,单位凭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审核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上述调整基数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