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08-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2008-1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住金〔2008〕28号
关于绍政办发[2008]67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0-30 00:0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绍住金[2008]28

各县(市)分中心、业务处室: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08]67号)文件,现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律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取消单职工计算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户可贷额度的计算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综合风险评估系数,该系数根据申请人的缴存、收入、还贷能力,逾期记录等综合情况由本中心评估确定。

二、对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这一项,需提供人事部门的相应证明文件。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应确认是否首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

四、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的公积金贷款,取消第二次购房间隔五年的规定,但贷款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五、对10月27日前已审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作变更。

六、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和契税证。

七、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与子女。并应提供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工不能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付款。

八、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承租房应是本人自住,且需提供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完税发票。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