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3-28 09:1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建议方案(申报稿)、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绍兴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8个处,1个管理部,5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35人,其中,在编92人,非在编4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28925家,净增单位1277家;新开户职工126170人,净增职工24668人;实缴单位18300家,实缴职工638024人,缴存额131.4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5%、4.0%、6.7%。2022年末,缴存总额1066.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1%;缴存余额307.61亿元,同比增长12.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2年,250953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96.82亿元,同比下降1.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3.7%,比上年减少5.8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758.6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859笔47.6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8.0%、5.8%。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90笔9.61亿元,柯桥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60笔2.46亿元,上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608笔13.28亿元,诸暨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56笔13.52亿元,嵊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80笔5.30亿元,新昌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65笔3.47亿元。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4.21亿元。其中,市中心9.52亿元,柯桥分中心3.49亿元,上虞分中心6.06亿元,诸暨分中心7.62亿元,嵊州分中心4.07亿元,新昌分中心3.45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2855笔543.18亿元,贷款余额261.7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7.9%、9.6%、5.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5.1%,比上年末减少5.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1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1021笔40411.99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18646.5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6770.2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笔179万元,当年贴息额1436.57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0144笔424376万元,累计贴息19410.62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2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2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7.76亿元。其中,活期0.1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3.7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3.88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5.1%,比上年末减少5.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100010.71万元,同比增长13.5%。其中,市中心33770.31万元,柯桥分中心12848.48万元,上虞分中心15994.04万元,诸暨分中心19962.57万元,嵊州分中心8874.13万元,新昌分中心8561.18万元;存款利息10084.2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82628.87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7297.5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51703.32万元,同比增长6.7%。其中,市中心15292.14万元,柯桥分中心7106.40万元,上虞分中心8644.87万元,诸暨分中心11523.21万元,嵊州分中心4803.09万元,新昌分中心4333.61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3653.96万元,归集手续费0.2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399.97万元,其他4649.1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48307.39万元,同比增长21.8%。其中,市中心18478.16万元,柯桥分中心5742.09万元,上虞分中心7349.17万元,诸暨分中心8439.35万元,嵊州分中心4071.04万元,新昌分中心4227.58万元;增值收益率1.67%,比上年增加0.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8984.4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800.7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522.24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800.7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120.0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499.12万元,柯桥分中心上缴1830.23万元,上虞分中心上缴1365.26万元,诸暨分中心上缴2519.23万元,嵊州分中心上缴891.28万元,新昌分中心上缴1014.95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6876.7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4669.74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9219.49万元,柯桥分中心提取14673.18万元,上虞分中心提取12576.65万元,诸暨分中心提取20654.77万元,嵊州分中心9298.19万元,新昌分中心8247.4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4674.32万元,同比下降30.3%。其中,人员经费3141.68万元,公用经费353.95万元,专项经费1178.69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428.4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913.92万元、122.98万元、391.52万元;柯桥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98.8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00.65万元、44.88万元、53.30万元;上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77.4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30.78万元、85.50万元、361.20万元;诸暨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36.8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83.98万元、27.09万元、125.80万元;嵊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34.9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4.46万元、35.43万元、145.05万元;新昌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97.7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7.89万元、38.07万元、101.8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11.07万元,逾期率0.04‰,其中,市中心0.04‰,柯桥分中心0‰,上虞分中心0‰,诸暨分中心0.11‰,嵊州分中心0.06‰,新昌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6876.74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2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2022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3.5%,国有企业占14.5%,城镇集体企业占3.8%,外商投资企业占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灵活就业人员占0.9%,其他占2.4%;中、低收入占99.6%,高收入占0.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4%,国有企业占9.3%,城镇集体企业占5.8%,外商投资企业占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1%,灵活就业人员占1.1%,其他占4.6%;中、低收入占99.8%,高收入占0.2%。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6.8%,租赁住房占5.8%,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5%,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5.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4%,高收入占0.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5.66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0.5%,比上年末增加0.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6131.4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7.4%,90-144(含)平方米占68.1%,144平方米以上占14.5%。购买新房占73.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6.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1%(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4.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5.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4.5%,30岁-40岁(含)占45.4%,40岁-50岁(含)占22.6%,50岁以上占7.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0.6%,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4%;中、低收入占98.8%,高收入占1.2%。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6.4%,比上年减少16.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

(1)允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和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企业和职工均需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分期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收罚息。

(3)推出疫情期间租房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在原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人标准基础上提高50%(即可按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人标准)提取,同时职工可灵活选择提取时间。

2.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政策实施以来,全市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数17家,涉及职工506人,缓缴住房公积金35.72万元;享受提高租房提取额度9711人,涉及资金1.66亿元。截至2022年底,全市未收到职工贷款缓还申请。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1.缴存职工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且未购房期间,可以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2.提高三孩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至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人标准。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机构及职能调整:

将业务处承担的本级贷款审核发放及贷后管理职责划转由直属管理部承担。

将直属管理部承担的全市窗口业务指导工作、联系对接12329服务热线职责,财务处承担的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以及执行情况报告职责划转由业务处承担。

将督查处承担的维权信访事项受理和协调处理职责划转由法规处承担。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发生变更。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规定,2022年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0695元),不得低于我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6139元)。2022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上限分别为3683元、下限分别为307元;鉴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负担,有困难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继续按上年度月缴存下限执行(即为209元)。

(2)进一步明确异地转移接续时间要求,强调: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职工在本市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可准予办理异地缴存资金转入手续。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职工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且未购房期间,可以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2)提高三孩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至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人标准。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一年提取一次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还款提取日以来的实际还款金额。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认房认贷”政策,即: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套数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的条件之一。

(2)全市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上调至不低于20万元,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元。

(3)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基准额度倍数上调至15倍。

(4)下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下调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5)推出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规定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可贷额度上浮20%。

(6)允许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明确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资格条件。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根据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2022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计息;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2.75%。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全市支持18户缴存职工家庭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保障提取资金121.55万元。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推出市内跨归集点转移接续网上办、“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异地转移接续、公积金离退休提取及异地购房提取长三角“一网通办”、“浙里办”异地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等服务。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将“浙里安居·浙惠住房公积金”子场景“应急帮扶”、“无忧租赁”、“惠你购房”、“金心惠企”等项目接入核心业务系统。

2.通过数据共享优化租房提取、“跨省通办”等线上办事流程,强化自动审批功能,减少后台人工审核时间。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2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被国家机关管理事务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认定为节约型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处荣获全市机关“共产党员先锋岗”,上虞分中心荣获上虞区“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屠盈萍荣获“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陈忱荣获绍兴市2022年度“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建设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称号;另有6人分获当地各级部门评选的社会治理先进个人、“疫情防控”专项个人嘉奖、服务群众标兵、优胜窗口负责人、先锋标兵、服务标兵等荣誉称号。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2年,中心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7名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制违法行为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一至五年不等的处理。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2年我市未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