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7-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06 16:20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导语

为认真贯彻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住住房保障功能,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最新政策精神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完善优化。2022年5月31日重新修订出台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8号),更加突出了业务的规范性、资金的安全性、服务的便捷性和制度的公平性。

二、新增项:

1.章节内容增加:贷款咨询、贷款对象两个章节。

2.补缴情况认定: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调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的,如新单位已办妥缴存登记并补缴的,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交证明、进编表、调令等有效材料,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后,补缴月份可视作连续缴存,补缴月份不超过3个月。单位因其他原因补缴的,需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结合社保缴纳情况认定。

3.居住权情况设定: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若以此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在已抵押房屋上设定居住权。

三、限定项:

1.认房认贷的认定:

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已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述住房套数,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2.贷款所需资料: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四、调整项:

1.可贷额度倍数调整:(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由10调整为15。

2.贷款保底政策调整:从原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15万,调整为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20万,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

3.贷款期限调整:同一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从原来允许最多两次调整为允许一次。

五、取消项:

1.取消开发楼盘签约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取消开发楼盘签约须提供“楼盘主体结构验收材料”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人:何洪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陈忱;联系电话:0575-8508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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