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762502904B/2022-00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2022-05-3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住金管办〔2022〕3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18:32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现就进一步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畅通各类线上办理渠道,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积极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通过单位版网厅及“浙里办”APP、支付宝、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综合自助服务机等线上渠道办理公积金业务,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业务审核并专设两路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办事咨询及业务联系,确保全市公积金公共服务高效便民运行。同时,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进一步创新纾困惠企服务举措,及时了解企业实际困难、职工合理诉求,提升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强化纾困帮扶举措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在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执行。企业缓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和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企业和职工均需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分期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收罚息。

3.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在原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人标准基础上提高50%(即可按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人标准)提取,同时职工可灵活选择提取时间。

4.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互济作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切实减轻住房贷款利息负担,将原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15万,调整为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20万,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同时,将贷款可贷基准额度的倍数调整为15倍。

三、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咨询、解读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业务办理方式。主动做好缓缴企业的跟踪服务,及时通知缓缴期满的企业按期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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