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21-003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1-07-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1〕14号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现对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仍然执行上年标准。其中,单位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单位和个人各209元;个人托管缴存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为670元。
二、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三、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21年1至7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四、因经营有困难的企业,在与单位职工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自主选择按5%的比例缴存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其中,申请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