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2021-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1-03-1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1〕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业务处室: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更好规范业务管理,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及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缴存业务管理。要紧盯年度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积极施策,确保制度覆盖率稳步提升。严格落实上级“控高保底”与缴存年龄规定要求,在积极完善缴存人身份信息的基础上,不断消化历史问题,严控新的“超标”、“超龄”缴存情况发生。
二要加大租房保障力度。允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区、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限额内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要严把贷款资格条件。加强贷前资格审查,不得对已经设定居住权的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申请异地贷款职工本人或配偶须有一方为绍兴户籍的条件限制。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严格按照法定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计收贷款利息。
四要确保政策规范落地。贷款期限审定应充分考虑轮候时间,严防出现超期限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对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总价应当以契税完税价、合同成交价相比较低者确定;对于合同成交价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房屋总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合同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上述第二、第三款内容自2021年3月15日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