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细则修订内容解读说明(二)
发布时间: 2020-05-07 09:20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导语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5月31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3号)重新修订出台。新版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升级打下了基础,是实现服务更优化提质,资金更安全增效,保障更公平有力的具体手段和重要保证。

二、增补修改主要内容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3号)

新增项:

1.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等五类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贷额度可在规定限额上上浮50%。

2.新建装配式商品房贷款政策:可贷额度可以上浮20%,但最高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贷款限额;

3.新建成品住宅贷款政策:以成品住宅成交总价作基数计算可贷额度。

4.贷款期限变更政策:职工在公积金贷款还满一年且无拖欠本息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缩短贷款期限的变更申请,同笔贷款允许做两次变更。

调整项:

1.可贷基准额度:按“(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10倍”计算(原倍数为10-15倍);

2.最高可贷比例:无论是商品房或是“二手房”,最高可贷不得高于住房成交价的70%(原为80%)。

3.首付比例: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原为20%、30%)。

4.贷款期限:购买“二手房”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按该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计算(原规定为“贷款年限+已使用的土地年限≤50年”)。

限定项:

共有房产申请贷款:当一户家庭有两名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人员(仅限于父母与未婚成年子女)为共有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能明确一位主贷人,一位共同申请人,其余人仅作为房产共有人。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人:陈多珍(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马岚;联系电话:8508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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