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使用新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6-06 17:34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业务发展与管理升级需要,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日前,《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4号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3号)再次修订出台。新版业务实施细则在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同时,充分体现出对服务优化提质、资金安全增效、保障公平有力等目标的追求。

两类新增充满人性关怀。一是新增高层次人才公积金使用政策,允许其全款购房连续3年提取公积金,申请贷款可享受“余款全贷”,租赁住房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等;二是新增各类新业务使用政策,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允许提取、装配式商品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内允许上浮20%、成品住宅贷款允许以成交总价作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职工还贷满一年且无逾期可允许两次变更贷款期限等。

六类调整体现严谨规范。一是限定,对异地购房还贷、离职、二次及以上年还贷等提取业务和一户家庭有两名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人员(仅限父母和未婚成年子女)为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情况作出相关限定;二是降高,计算可贷基准额度的规定倍数从原10-15倍降至10倍,最高可贷比例从住房成交价的80%降为70%;三是升低,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从原20%、30%上升到30%、40%;四是变更,购买“二手房”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从原规定的“贷款年限+已使用的土地年限≤50年”改为按该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计算;五是拆并,把“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细分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等三类情况,同时把大病提取也归并到此类提取,把“非本市户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提取”归并到“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项等;六是取消,取消了“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和“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提取”等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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