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19-0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9-05-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19〕23号 |
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1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章 贷款申请的条件
1.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三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2.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或配偶必须有一方为绍兴户籍;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支付所需资金,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5.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6.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7.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8.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契税专用缴款书”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和相关批文有效期内提出贷款申请;
9.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若该户家庭有超过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名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另选一名正常缴存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余人只能作为共有人;
10.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6.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4.《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7.出让方收款借记卡;
8.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转让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须提供)。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不动产权证书》;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8.收款人银行账号;
9.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四)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未婚人员须出具单身承诺书;
2.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离婚证明,并出具单身承诺书;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须出具单身承诺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
(五)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近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及账户余额明细,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份提供明细。
第五章 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额度
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为10倍。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4.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市委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限额最高可以上浮50%。
7.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可贷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最高可上浮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8.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低于15万元。
(二)贷款抵押与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建、大修)房地产作为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他出让土地性质的住房作为抵押。
2.办理期房贷款的,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中心认为贷款申请人因资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贷款申请人申请,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延长5年。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买房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建造、翻建、大修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四)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按照实际贷款记录为依据。
3.贷款逾期,根据央行规定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罚息。
(五)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六)贷款归还
每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20日扣款不成功转逾期处理。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且无拖欠本息,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每周年可申请一次部分还贷,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七)合同变更
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期限、还款账号与联系方式等内容变更,须向银行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其中,贷款期限只可缩短,并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满一年后,且无拖欠本息的,方可提出变更申请。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同一笔贷款最多只能提出两次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八)贷款结清
1.贷款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提出贷款结清申请。
2.中心核实无误后,打印贷款结清凭证,准予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3.贷款申请人完成结清手续后,从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六章 贷款楼盘签约管理
(一)开发楼盘签约操作流程
(二)开发楼盘签约须提供的材料
新开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开企业须持以下材料来中心办理签约合作申请:
1.开发商楼盘签约合作申请表;
2.开发楼盘的概况;
3.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
4.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者提供担保的决议;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
7.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不动产权证书;
10.楼盘预售清单及总体平面图;
11.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1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13.申请签约楼盘结顶的照片和主体结构验收材料。
(三)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踏勘
中心业务处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组织对申请楼盘进行现场踏勘、拍照、记录踏勘结果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签订合作协议
中心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待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开公司、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完成楼盘签约存档。只有签约合作的楼盘方能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五)强化楼盘审批和监管
1.严格楼盘签约审查,贷款楼盘材料齐全并结顶后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经业务处室审核认为风险隐患较大的楼盘,在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暂缓签约。
2.加强签约后楼盘的跟踪监管,因开发商原因,签约楼盘出现建设风险的,由业务处室提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暂停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1.各分中心与新的受托银行合作,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2.各分中心需调整最高贷款限额,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3.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 2019年 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