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16-0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6-11-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16〕24号 |
各分中心、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市本级先行试点,各分中心结合实际分步推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3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能力,进一步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是指每月由缴存对象个人缴存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委托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托管缴存的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缴存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为: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等。
第五条 凡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3.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4.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5.工作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六条 托管缴存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申请托管人员自主填报。
托管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七条 托管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第四章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第八条 缴存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的原件: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现户籍证明;
3.个人征信记录;
4.最近六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5.本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如符合条件的,持规定的材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按以下办法办理缴存登记:
1.办理缴存对象账户设立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2.缴存对象发生账户转移的,应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缴存对象与本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缴存托管委托扣款协议,在申请缴存托管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当月公积金,并承诺每月15日前将月缴存金额足额存入扣款卡内。
本中心将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委托受托银行集中扣款。
第十一条 本中心在收到委托银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数据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五章缴存对象贷款、提取管理
第十二条 缴存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每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缴存对象须每月按时足额还贷,不得有逾期行为发生,如发生贷款逾期,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缴存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 缴存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存在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永久性取消住房公积金托管缴存资格。
第十六条 缴存对象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欠缴,如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如需再次缴存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缴存对象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封存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托管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6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2.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封存申请表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甲方(收款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付款人):
丙方(授权委托行):
签订地点:
根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甲方具体负责缴存托管个人收款业务。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
同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纳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三、乙方应在申请缴存托管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当月公积金,并确保缴存账户始终保留一个月的月缴存额。
四、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款项,应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并保证缴费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委托丙方扣收结算乙方应缴住房公积金款项的开始日期为每月15日 (节假日顺延)。
五、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上述款项,并授权丙方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以下简称付款账户)按甲方提供的缴费金额自动划款,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付款人姓名:
付款人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
付款账号:
六、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且确保在转账日未被销户。如在甲方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划款支付给甲方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及时补足缴费金额。如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办理乙方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如乙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七、乙方付款账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乙方授权丙方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如因乙方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的,则由乙方负责补足。
八、乙方付款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被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应主动与甲方、丙方联系,并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九、乙方如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自动废止。如因丙方业务系统升级而变更乙方开立在丙方处付款账号的,本收付款协议书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丙方应主动将对应账号变更信息通知甲方同步进行调整,并将变更后对应的新账号通知乙方。
十、乙方未及时变更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而擅自撤销付款账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已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一、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根据乙方需要,丙方提供扣款凭证。
十二、乙方因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改由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转移合并至新单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就业情况 |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 其他□ | |||||||||||||||||||||||
本人月收入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 ||||||||||||||||||||||
工作单位 | ||||||||||||||||||||||||
家庭地址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户,承诺以上填写信息均准确无误。 2.遵循《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遵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相关条款,承担缴存托管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3.同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核查本人相关信息。 4.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中心 核准 意见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月缴存额: 元;缴存基数: 元;缴存比例: % 首次汇缴年月: 年 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封存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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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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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封存日期 |
| 公积金贷款情况 | 无贷款□ 贷款已结清□ | ||||||||||||||||||||
中心 核准 意见
| 客户住房公积金账号: 月缴存额: 元 封存年月: 年 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